【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计算方式】分为三种确定规则 第六十三条
发布时间:2019-07-16 21:37:11
第六十三条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计算方式】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注解:
本条是关于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如何确定的规定。
针对实践中商标侵权案件中受害人维权成本高,“赢了官司赔了钱”的现象,本条规定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规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权利人因侵权受到的损失、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或者商标使用许可费的一倍到三倍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同时将法定的侵权赔偿额的上限由原来的五十万元提高到三百万元。
应用:
如何确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
确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应当根据案件的证据情况和相关标准的明确程度,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一)赔偿数额的一般确定规则
首先,按“实际损失”确定赔偿数额。即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按照2002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商品销售减少量或者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乘积计算”。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1倍以上3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此外,在按上述方式确定赔偿数额后,还应当加上注册商
标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所谓“合理开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其次,按“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即在注册商标权利人的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情况下,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商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该商品单位利润无法查明的,按照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计算”。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1倍以上3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此外,在按上述方式确定赔偿数额后,还应当加上注册商标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再次,按“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确定赔偿数额。即在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情况下,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1倍以上3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此外,在按上述方式确定赔偿数额后,还应当加上注册商标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二)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账簿、资料时赔偿数额的确定规则
很多商标侵权案件的证据由侵权人掌握,侵权人趋利避害,在案件查处和审理中通常会避重就轻,尽量不提供对自己不利的证据。为保证证据的充分展示,还原侵权事实的真相,法律设计了类似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使掌握主要账簿、资料的侵权人承担相对较重的举证责任,即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所谓“参考”,是指在确定赔偿数额时,以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为基础,综合相关因素后确定赔偿数额。
(三)相关参考标准难以确定时赔偿数额的确定规则
商标侵权的情况千差万别,在具体的个案中,影响事实认定的因素很多,很多时候权利人受损的情况、侵权人的获利额以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都难以确定,在此情况下,需要有一个确定商标侵权行为赔偿数额的原则,即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300万元以下的赔偿。“侵权行为的情节”,应当包括“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等因素,还应当包括“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
配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 -1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