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先权利与恶意抢注】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 第三十二条
发布时间:2019-09-09 信息来源:策朋商标注册公司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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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在先权利与恶意抢注】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注解: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是指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已经获得的著作权、名称权、外观设计专利权、肖像权、姓名权等权利相冲突。“在先”即他人权利的产生之日早于商标注册申请日。“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是指在一定地域内被一定的人群所知晓的商标,这种商标不同于驰名商标,驰名商标的知名度远远高于前者,保护也强于前者。
应用:
在先权利的例外情况
将他人享有权利的客体注册商标,本质上是一种侵权行为,侵犯的是在先权利人对其权利客体的专有或专用权。申请人不能因为其侵犯在先权的行为产生所谓的“在后权”。因此即使商标通过了注册,也可以予以撤销。但是这个原则也不是绝对的。出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维护社会生活秩序稳定,促使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的目的考虑,法律规定如果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在先权人不主张撤销,则丧失了要求撤销的权利。实践中有的在先权人明知他人将其在先权保护的客体拿去注册商标但不加以理会,等到商标使用人通过自己的经营,使得该商标广为公众所知,具有了极高的价值之后,才出来以撤销该商标为威胁向商标使用人要求高额许可费,这无疑对商标使用人有失公平,而此时如果允许撤销,也会对市场秩序产生影响。为了抑制这种情况的发生,避免商标使用人的权利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法律规定了在先权人享有撤销权的期间。这其实是知识产权的利益平衡原则在商标法上的一个具体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