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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商标侵权行为的职权】第六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行使哪些职权

发布时间:2019-07-19 22:50:31

        第六十二条  【查处商标侵权行为的职权】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有关的情况;
        (二)查阅、复制当事人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当事人涉嫌从事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在查处商标侵权案件过程中,对商标权属存在争议或者权利人同时向人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中止案件的查处。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或者终结案件查处程序。
 
        应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行使哪些职权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行政、依法执法,在行使本条规定的职权时,符合上述的两个条件的情况下,方可行使下列职权:
 
        (1) 询问、调查权。询问、调查权,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有权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有关的情况。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行使询问、调查权时,既可以到有关当事人的住所、工作场所、生产经营场所进行询问,也可以责令有关当事人到指定场所接受询问,还可以要求当事人将其了解的情况用书面形式提交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甚至可以责令当事人将其掌握的与侵权行为有关的物品、工具、数据等提供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行使询问、调查权时,应当文明、规范,如制作规范的询问笔录,不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被询问人的人身自由等。
 
       (2) 查阅、复制权。查阅、复制权,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有权查阅、复制当事人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及其他有关资料。对合同、发票、账簿及其他有关资料进行查阅,可以了解当事人是否实施了商标侵权行为,可以判断商标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危害后果,从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等提供依据。对合同、发票、账簿及其他有关资料进行复制,主要是为了保存相关证据。
 
       (3) 检查权。检查权,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有权检查相关的现场或者物品。
        检查权可以分为两种:
        ①现场检查权,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有权对当事人涉嫌从事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涉嫌从事商标侵权活动的场所,既包括涉嫌从事商标侵权行为的生产加工场所或者经营场所,也包括涉嫌从事商标侵权行为的商品或者商标标识的存放场所等。对于涉嫌从事商标侵权活动的场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派人进入,开展进行现场检查。
        ②物品检查权,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有权检查与商标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与商标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既包括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活动有关的产品及其包装、商标标识等,也包括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等。
 
        (4)查封、扣押权。查封、扣押物品权,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有权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查封”,是指对侵权物品采用张贴封条等措施,就地封存,未经许可不得启封、转移或者动用。“扣押”,是指对侵权物品采取移至他处予以扣留封存的措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应当具备“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的条件,即在已经掌握了必要证据的情况下,才能实施查封、扣押,而不能仅凭他人举报只是掌握了初步线索等情况就采取这一措施。这里的“物品”,既包括与商标侵权有关的产品及其包装、商标标识等,也包括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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