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损害合作作品的整体著作权;
发布时间:2019-11-22 19:12:50
近来,策朋商标注册是中国商标局备案代理机构,因合作作品而引发的著作权归属纠纷屡见不鲜,特别在影视作品领域尤甚。热门影片一旦发生权利归属纠纷后,不仅负面影响大,而且极可能引发巨额索赔、影片禁播等极端情形,策朋商标注册服务,给投资者带来巨大风险。那么,如何确定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所谓合作作品,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合意进行共同创作完成的作品。其有广义和狭义两种不同的称谓,狭义的合作作品指合作作者的劳动或者贡献不可分,各自创作的作品不能单独使用的作品。广义的合作作品则既包括合作作品,商标异议,也包括合成作品,即虽然是由合作者共同创作,但可以把每个作者的创作部分单独分割使用的作品,如歌曲的旋律和歌词。而我国著作权法采用的就是广义的合作作品的范畴,并对合作作品的作者规定了以下权利:
1、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根据各合作人对作品创作的贡献来确定利益分配份额;
2、不可分割使用的作品著作权各合作者形成共同共有关系,通过协商一致行使权利;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的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全部合作作者。每一权利人有权单独以自己的名义对侵犯合作作者整体著作权的行为提起诉讼;
3、可分割使用的作品其整体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同时,各合作作者还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单独享有著作权,而分著作权人行使其可分割部分的著作权时,不得损害合作作品的整体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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