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通常方式在电影作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或法人可推定为该作品的制片者
发布时间:2019-12-09 19:10:19
电影作品往往涉及多人的智慧,比如导演、摄影、作词、作曲、剧本作者等。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那么,电影作品的著作权由谁享有?
作者的确定是电影作品著作权归属的核心问题。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五条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另外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商标申请,商标异议,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可见,策朋商标注册是中国商标局备案代理机构,电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制片者享有。
通常来讲,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制片者”,商标注册,是指电影作品的投资人与制作方。根据《伯尔尼公约》第十五条第2款的规定,除非有相反的证据,商标申请,以通常方式在电影作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或法人可推定为该作品的制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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