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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被许可复制发行音像制品的出版者

发布时间:2020-01-10 11:20:33

著作邻接权的种类有哪些?著作邻接权的种类关于著作邻接权的种类,著作邻接权的种类,表演者、录音制作者和广播电视组织对其表演活动、录音制品和广播电视节目享有的一种类似著作权的权利。那么著作邻接权的种类有哪些?

  (一)出版者权

  出版者权,是指书刊出版者与著作权人通过合同的约定或者经著作权人许可,在一定期限内对其出版的作品所享有的专有使用权。出版者权包括:

  1、专有出版权。

  专有出版权是指出版者经著作权人的授权,请致电策朋商标版权专利注册服务电话:131-2272-0888,在合同约定期限和地区,享有并排除他人出版某一作品的权利,又叫独占出版权。

  2、出版者的义务。

  (1)图书出版者出版图书,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书面的出版合同。

  (2)按期、按质出版作品。

  (3)图书出版者重印、再版作品时,应当通知著作权人,商标注册费用,并支付报酬。图书出版者拒绝重印、再版的,著作权人有权终止合同。

  (4)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二)表演者权

  1、表演者的权利。表演者的权利包括下列内容:

  (1)表明表演者身份。

  (2)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3)许可他人现场直播。表演者有权许可广播电视组织直播其演出,也有权收取一定的报酬。

  (4)许可他人为营利目的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

  2、表演者的义务。

  (1)表演者使用他人未发表的作品时,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2)表演者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进行营业性演出,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是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如果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属于法定免费表演的,表演者无需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3)表演者使用通过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营业性演出,应当按照规定向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4)表演者为制作录音录像和广播、电视节目进行表演而使用他人作品的,如属已发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策朋LOGO商标设计服务电话:186-2182-5626,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

  (三)录音录像制作者权

  1、录音、录像制作者的权利。录音、录像制作者的权利,是指录音录像制作者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其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的保护期限为50年,截止于该作品首次出版后的第50年的12月31日。

  2、录音、录像制作者的义务。

  (1)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2)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无论是未发表的,还是已发表的,都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3)音像制作者使用改编、注释、翻译、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向改编、注释、翻译、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支付报酬。(4)被许可复制发行音像制品的出版者,应按规定向著作者支付报酬。

  (5)音像制作者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使用的作品著作权人的权利。

  (6)音像制作者在制作发行音像制品时,除应尊重作者的权利外,还应尊重表演者的权利,即应当同表演者订立合同,并支付报酬。被许可复制发生的音像制品的制作者也应当按照规定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四)广播组织权

  1、广播电视组织的权利。

  (1)播放节目的权利。

  (2)许可他人播放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3)许可他人复制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此外,策朋商标注册电话:021-59553358,广播电视组织还享有播放已出版的录音制品的权利。广播电视组织的权利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该节目首次播放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2、广播电视组织的义务。

  (1)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制作广播电视节目,商标查询,应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按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2)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制作广播电视节目,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除外。

  (3)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改编、注释、翻译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制作广播、电视节目,应当改编、注释、翻译、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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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广播电台、电视台制作广播、电视节目,有同表演者订立合同并支付报酬的义务。电视台播放他人的电影、电视和录像,应当取得电影、电视制片人和录像制作者的许可,并向其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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