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里阳电子当时就知道这个结果
为了有效控制火,人类想尽了一切办法,例如利用LED灯来模拟真火,这种产品市场上又称“电子蜡烛”。据测算,光中国每年的电子蜡烛市场就有约10亿美元,如此大的蛋糕,麦汇引得竞争对手都想分一杯羹。由此拉开了一场关于电子蜡烛专利的马拉松式的诉讼战。
电子蜡烛的专利豪门恩怨史(1)--诉讼起源
在人类历史上,从来没有一项发明能像火影响那么大,正是因为它,人类从黑暗中得到光明,在寒冷中获取温暖,并由此提前进入了文明时代,然而火就像桀骜不驯的野兽,一旦脱开人类的掌控,就肆意摧毁文明的果实,哪怕是有800多年历史的巴黎圣母院也毫不怜惜。为了有效控制火,人类想尽了一切办法,例如利用LED灯来模拟真火,这种产品市场上又称“电子蜡烛”。
电子蜡烛据说是里阳电子的总经理李晓峰在2009年首创的,其利用电池作为能源,并通过“火焰片”来模拟传统蜡烛火苗闪烁的样子,与传统蜡烛的使用至少感观上很类似,同时又避免室内明火使用,因此在有点蜡烛习惯的欧中国家大受欢迎,据测算,光中国每年的电子蜡烛市场就有约10亿美元,如此大的蛋糕,麦汇引得竞争对手都想分一杯羹。
为维持自有的市场份额,里阳电子不得不动用其发明专利201010211402.8和外观专利201030210165.4来遏制竞争对手,由此2013年其分别在深圳和广州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广东同方照明有限公司、北京普进贸易有限公司(同方的贸易商)、卢米娜拉全球有限责任公司(同方在中国的经销商),而这三家公司则随后对其发明和外观专利都进行了无效,由此拉开了一场马拉松式的诉讼战。
电子蜡烛的专利豪门恩怨史(2)--发明无效较量
文提到广东同方、北京普进、卢米娜拉三家公司对里阳电子的发明专利201010211402.8进行了无效,回头看这三家公司的无效策略很有意思。首先三家公司都分别找了相应的代理机构,其中卢米娜拉还找了国内有名的金杜律师事务所;再者三家公司进行了轮番攻击,先是北京普进于2014年08月22日发起第一波无效攻击,接着广东同方于2014年09月10日发起第二波无效攻击,最后卢米娜拉于2014年09月29日发起第三波无效攻击,这个时间安排如此井然有序,似乎说明三家公司在攻击之前就已经达成共识了;最后是三家公司都在无效提出之日一个月内又补充了意见,而里阳电子就一家代理机构来应对,大家细细体会下,其代理人可能刚分析完第一波的无效材料,第二波的无效材料又来了,而又研究完第二波的无效材料时,第一波的补充无效材料又上门了,连续两个月轮番轰炸,里阳电子的代理人工作压力可想而知了,再从最后的无效结果来看,其力不从心是大概率的事情。
专利复审委可能考虑到案件相同,所以决定将广东同方和北京普进两家的无效口审合并审理,并在2015年1月28日开庭,同时卢米娜拉的无效则延迟到2015年6月12日单独开庭。在审理过程中,三家公司都引用了同一篇对比文件,即中国在先专利US20100079999A1,其公开时间为2010年04月01日,正是这个对比文件导致该发明专利在第27235号无效决定中被宣告全部无效,而中国在先专利的申请人就是迪士尼,迪士尼在2017年7月10日又把这件中国在先专利转让给卢米娜拉,这层关系似乎也预示着本发明专利被无效是大概率的事情。
电子蜡烛的专利豪门恩怨史(3)--财产保全插曲
说到财产保全,很多人很陌生,其实就是专利诉讼的一个打击手段,可快速查封侵权方涉嫌侵权产品。里阳电子为打击广东同方,2014年8月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了诉讼保全,策朋LOGO商标设计服务电话:186-2182-5626,并很快查封了同方公司在大鹏海关扣留的货物,同时中科创公司为里阳公司申请财产保全提供了限额为400万元的担保。
由于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5年9月30日做出的第27235号无效决定,宣告201010211402.8发明专利的权利要求全部无效,据此2015年11月2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里阳公司的起诉。为挽回财产保全损失,广东同方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起诉,主要诉求如下:里阳电子赔偿广东同方3742502.87元。
南山区人民法院认为:里阳公司于2014年8月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时,其依据的是合法有效的发明专利,而该专利被宣告无效的时间是在2015年10月,因此不能认定里阳公司申请财产保全时具有恶意。因此南山区人民法院驳回广东同方的全部诉讼请求。
随后广东同方不服一审判决继续向深圳市中级法院上诉,其提了六大理由,认为一审法院适用《专利法》第47条的规定认定里阳公司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时不存在恶意,是对法律的错误理解和使用。
二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根据该规定,里阳公司、中科创公司向同方公司承担财产保全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是“申请有错误”,而对于财产保全损害赔偿责任,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只有在申请人对财产保全错误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方可认为构成申请有错误。里阳公司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时既无故意亦无明显重大过错,故二审驳回广东同方的全部诉讼请求,这场财产保全诉讼最后以广东同方失利而告终。
电子蜡烛的专利豪门恩怨史(4)--行政诉讼之战1
虽然前面提到的无效口审并不是请求人三家公司合并审理,但专利复审委的27235号无效决定还是于2015年9月30日合并做出,合议组也真心不容易,被这个案子折腾了一年多,总算可以放个国庆长假。而里阳电子刚休完长假就收到发明专利被全部无效的噩耗。此后于11月30日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2016年8月23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双方免不了唇枪舌剑一番,原告提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发光装置设置在壳体内的侧壁,对比文件一(证据一:US20100079999A1)中发光装置设置在壳体外面,位置完全不同,并且本专利与对比文件一将光源投射到火焰片上的原理完全不同”、“本专利的中国同族专利的无效复审请求的审理结果也表明本专利与对比文件一的区别特征不是本领域的惯常手段”,第三人卢米娜拉公司则反驳“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一的启示下容易想到的,原告提交的中国IPR程序的决定(证据六:中国第2015-01183号双方复审决定)对本案不具有参考价值。中国同族专利与本专利的区别非常大,在IPR程序中未对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一的区别技术特征是否为公知常识发表意见”。很明显在这次庭审中,双方对证据六花了不少时间和精力进行争论,而这个证据六是里阳电子中国同族专利US8926137 的IPR决定,而这个IPR就是卢米娜拉公司在2015年5月8日向中国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的,但该IPR决定的结论却是拒绝审理,因此这个IPR决定确实有利于里阳电子。
电子蜡烛的专利豪门恩怨史(5)--行政诉讼之战2
当然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并没有完全参考IPR决定,毕竟IPR决定是中国专利复审委做出的,中美司法体系相差甚远,不过法院还是对权利要求一项项地评价,其中法院对最为关键的权利要求1评价如下:1)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将发光装置设置在壳体内部侧壁,通过机壳通孔透光,是本领域中解决发光装置隐藏并使光线集中于火焰片上的的惯常手段,也没有产生意想不到的效果,因此是容易想到的;2)对比文件一中虽然记载了光源在对比文件一图3、4中可以定位在底座中,直接或者利用反射器将光线导向在火焰轮廓表面上形成点,但是,这是由于对比文件一的图3、4中是一种模拟火焰光的灯泡,而非蜡烛,对于灯泡而言在侧壁设置光源LED是不够美观的,会破坏灯泡整体美感,如果是模拟火焰光的蜡烛则不同,模拟蜡烛的侧壁是半透明或者白色的,在侧壁上安装LED不会有破坏整体美感的问题,因此,对于模拟蜡烛而言,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有动机将LED安装在侧壁上。相应地,权利要求2-8、11-15也被认定为不具创造性。
而权利要求9、以及引用权利要求9的从属权利要求10则被法院认定具有创造性, 理由如下:1)现有技术虽然给出了将对比文件一中的发光元件安装于侧壁的技术启示,但是对于安装位的具体设置方式,尤其是制作成内凹倾斜的安装位并未给出启示;2)对比文件一中并无进一步改进该发光元件的安装位的具体设置方式的需求,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就不存在改进对比文件一并获得本专利的动机;3)日常生活中诸如电吹风的壳体通常是在预留位置上削去一块或者直接形成缺口,虽然也是做成左右均有缺口,但是不具有本专利限定的内凹倾斜的特征,这样的设置一方面使得发光元件的安装固定较为方便,特别是内凹结构使得形成模拟蜡烛的整体性更强,发光元件的隐藏更好,这是现有技术没有给出启示的,另一方面使得发光元件从一侧倾斜向上照射火焰片的上片,光线更为集中,且投射的光线在火焰片表面形成椭圆状,更接近真实的蜡焰形状。
由此法院在2017年12月20日认定专利复审委作出的第27235号无效决定部分事实不清,依法应予撤销,商标注册,随后专利复审委重新成立合议组并在2018年底分别作出三个内容一样的无效决定,基本上肯定了法院先前审理的结果,为此这件发明专利从2014年开始被无效,历经了4年多的时间,才获得权利要求9和10部分维持的决定,如果里阳电子当时就知道这个结果,不知道还会不会坚持走诉讼这条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