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提交下列证据
发布时间:2019-09-18 16:53:23
仅提交下列证据,请致电策朋商标代理机构电话131-2272-0888,不被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
1.商品销售合同或提供服务的协议、合同;
2.书面证言;
3.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物证、视听资料、网站信息等;
4.实物与复制品。
,中国商标专利版权申请服务热线400-658-2688,商标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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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书面证言;
3.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物证、视听资料、网站信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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