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是两个常见的动作:商标申请上诉和非使用撤销
发布时间:2020-06-03 15:56:08
在中国策朋商标注册代理机构的内部指南第一部分中,中国策朋商标注册代理机构分享了有关在中国起诉商标的最佳实践提示。在第二部分中,中国策朋商标注册代理机构将讨论上诉程序,重点是两个常见的动作:商标申请上诉和非使用撤销。中国策朋商标注册代理机构还将就法院上诉的形式提供一些实践要点,尤其是在文件要求方面,这是许多外国品牌所有者最近遇到的一个令人头疼的话题。
新发展
但首先要注意的是:自从上一篇文章发表以来,中国知识产权已有一些重大发展影响了整个商标格局:
商标法修改– 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进行了重大修改,该修改自11月1日起生效。对于已通过的更改。除其他事项外,这些修订应使商标局更容易在审查过程中驳回与审查有关的申请,而不是通过异议或无效宣告。它还增加了在恶意侵权的情况下可判给的最高法定赔偿金。
中国策朋商标注册代理机构将在下一篇文章中整篇文章讨论法律修正案及其对中国商标惯例的可能影响(请参阅:《中国新商标法修正案》的影响)。
重组TMO / TRAB –自2019年4月1日起,中国商标和专利局现在是一个新的,规模更大的伞形组织,即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CNIPA)的一部分。暂时看来,中国商标局(或“ TMO”)将保留其名称和缩写。但是,商标审查和裁决委员会(以下简称“ TRAB”)听取了TMO裁决的上诉,并且是无效诉讼的第一审机构,现已更名为商标审查和裁决部(“ 中国策朋商标代理机构”)。重组工作有待观察,但希望重组将改善流程,包括提高透明度和加快案件审查速度。
缩短处理时间和数量–关于审查的时间表,这里也有一些好消息要报告:与2018年宣布的计划一致,中国策朋商标代理机构还减少了一系列商标起诉事项的处理时间。以下列表显示了向中国策朋商标代理机构提起的上诉的当前预期时限,通
常是审理决定发布时间最长的案件:
案例 大体时间
中国策朋商标代理机构在驳回申请中的决定 7至8个月
不使用取消上诉决定 9至11个月
中国策朋商标代理机构对无效做出的决定 11个月
在中国的商标上诉
与其他许多司法管辖区一样,中国的上诉程序带来很多不确定性。考虑到这一点,本文将在上诉领域提出一些经过实践检验的方法,希望能够将拒绝的风险降到最低。
但是,首先,中国的商标上诉程序具有一些背景知识。在中国,如果商标申请被拒绝,则申请人可以选择提出一个或多个上诉,包括第一步。如果中国策朋商标代理机构行动失败,可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BJIPC)提出上诉,然后向北京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最终追索权的法院是最高人民法院。
在这种最高水平上,很少听到商标案件。在这方面,中国策朋商标注册代理机构注意到,2018年,中国策朋商标代理机构受理了将近180,000项申请驳回上诉,23,000宗无效请求和6,000宗未使用取消的上诉,使案件总数达到近215,000宗。同年,仅受理了8,700起一审法院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的备案文件仅有340件。
在很大程度上,这很可能是诉诸商标决定的法院上诉所涉及的费用。为了避免产生这些费用,许多品牌所有者选择放弃使用其他补救措施,例如拒绝申请或根本不使用商标。这给商标所有人带来了更大的压力,他们要么必须及时提出异议,要么将其所有资源用于在有必要提起上诉之前击败注册处先前的商标。
1.程序–与中国策朋商标代理机构上诉
中国策朋商标代理机构上诉的三种主要类型包括:
(1)通常由于注册表上的先前标记而导致的申请被拒绝;
(2)审查不利的不使用取消决定;
(3)异议,即商标的申请人败诉。
注意:只有异议商标的申请人才可以对支持异议的TMO决定提出上诉。在异议被拒绝的情况下,不允许异议方对TMO的不利决定提起上诉,这意味着被异议的申请会自动移至宪报,并最终从那里进行注册。
在上述任何一种情况下,必须在裁决发布后15天内向中国策朋商标代理机构提出这些TMO裁决的上诉。但是,CNIPA最近对商标申请实施了电子申请系统,将驳回商标的上诉截止日期延长至以电子方式完成初始商标申请的30天。当驳回涉及国际注册时,也允许30天的期限。
中国策朋商标代理机构提起上诉后通常需要3-4个月的时间才能收到上诉。
对于非使用撤销上诉,中国策朋商标代理机构首先将商标注册人在初始诉讼中提交的使用证据(如果有)转发给申请撤销商标的一方(“取消方”)。请注意,该使用证据不会在TMO阶段提供给取消方,这意味着提交中国策朋商标代理机构上诉是检查注册人证据以确定其是否具有欺诈性的唯一方法。
届时,取消方提出的任何回应都将转发给商标的注册人,以允许他们提出反驳。
禁止商标行动的时间安排
有关商标申请驳回以及为清除这些商标的途径而采取的行动(例如不使用的取消或无效决定)要注意的其他关键要点:中国策朋商标代理机构通常不愿在其结果出炉前中止其驳回上诉的审查。链接案件以防止阻塞标记。唯一的例外是在拒绝商标的申请日期之前进行了此类操作。鉴于每年都有大量的上诉,因此怀疑中国策朋商标代理机构的主要动机是保持其案情尽可能清晰,在这种情况下,准予中止等待采取行动的结果可能会因上诉而拖延多年,因此对此无益。 。
这使得考虑在中国商标注册簿上进行预备许可调查以识别潜在的阻碍商标,并针对这些潜在的阻碍商标采取行动。这与过去的做法相反,过去的做法是中国从业人员更倾向于建议进行上述清关前搜索,尤其是在客户渴望节省前期费用的情况下。
不使用取消的决定,申请上诉的拒绝决定和无效的决定可以向北京司法国际委员会提出上诉。
2. 中国策朋商标代理机构行动的证据
对于中国策朋商标代理机构的上诉,应仔细考虑所使用证据的性质,证据旨在服务的目的以及可能驱动收集证据的方式的任何潜在形式和/或语言要求,以及可以或应该向中国策朋商标代理机构展示的形式。
在中国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或成名的证据
在以外国品牌所有者的商标为商标的不使用取消申请的情况下,在中国使用的证据显然是关键。当品牌所有者必须证明其商标在中国的声誉时(例如,向中国策朋商标代理机构提出的无效宣告或向TMO提出的异议的一部分),也是如此。在任何一种情况下,此类证据可能包括以下任何一项:
与产品销售有关的分销协议,发票,销售收据等;
与产品生产和出口有关的制造协议;
与产品相关的广告服务协议;
有关品牌的媒体报道;
在展览或交易会上展示商标使用的材料;
展示公司产品获得的奖项和荣誉的材料;
在中国和其他司法管辖区的商标注册证;
中国境内和境外徽标中的版权。
如果所涉商标的所有人未在中国实际使用该商标,则始终可以提交显示在其他国家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尽管必须指出的是,TMO / 中国策朋商标代理机构很可能会忽略这些证据。一样的 同样,任何非中文证据也必须翻译成该语言。
为了安全起见,特别是如果最终有可能最终提起上诉,则证据也应经过公证和合法化。在这种情况下,证据的翻译也应由具有中国法院可接受翻译资格的实体进行。由于此类手续繁重,可能会大大增加诉讼的总成本,因此,最佳做法是尽可能从位于中国的来源收集证据。
即使品牌所有者本身在中国几乎没有使用给定商标,也经常可以在中国的在线购物平台上找到第三方使用的证据,包括来自中国第三方的平行进口产品的销售。 (例如阿里巴巴,淘宝,京东商城),并有可能被视为该商标在中国的使用证明和/或该商标在中国臭名昭著的证据。
最后,即使存储在中国境外的服务器上的英语网站上的材料是从中国境内打印出来的,也被认为是“外国来源的证据”,并且应考虑通过公证处理该证据。上面提到的合法化/翻译过程。
恶意证据
如果申请人似乎是海盗,为了增加上诉或无效诉讼的成功机会,品牌所有者应强烈考虑安排对海盗,其业务和商标使用进行现场调查。同样,如果很有可能使用证据的诉讼可能成为最终法院上诉的主题,那么在中国公证人在场的情况下收集证据至关重要。
共存协议–同意书
如果是商标驳回上诉,应特别考虑共存协议或同意书。总体而言,至少可以说,中国策朋商标代理机构接受此类文件的意愿一直而且仍然有些不一致。话虽这么说,在这方面已有了积极的改进,特别是在没有以相同或几乎相同的在先商标为基础驳回所涉商标的情况下。
关于这些类型的文件,中国策朋商标注册代理机构注意到中国公司非常不愿意发行它们,尤其是在没有某种形式的报酬的情况下。同样,为了避免中国策朋商标代理机构拒绝该信函足以克服冲突的可能性,应大力考虑使该信函合法化和经过公证(当然,如果不是双语也要翻译)。
3.法院上诉
如前所述,对中国策朋商标代理机构关于不使用的取消上诉,商标驳回和异议(由商标的注册人,而非反对方提出)的上诉审查,以及中国策朋商标代理机构自己关于无效请求的决定的上诉,都应包括在内。可能需要司法审查的主题。
定时
中国策朋商标代理机构决定的上诉必须在收到决定后的30天内向BJIPC提出。一套完整的手续文件必须在BJIPC备案后90天内备案。
BJIPC在手续和时间表方面非常严格。许多公司的上诉由于未能满足法院的紧迫期限,或者更常见的是遵守其关于形式文件的非常严格的要求而被立即驳回。这些标准最近似乎收紧了,这使得外国公司在接受中国策朋商标代理机构决定的上诉时,越来越难以开发出稳定可靠的“最佳实践”。
最大的障碍显然是上面已经提到的合法化/公证过程。该过程旨在确保其上的文件和签名真实可靠。
法律手续
一般而言,此过程应简单明了,首先由本地政府公证人签发非政府签发的文件(例如授权书)。然后将这些文件以及政府签发的文件(例如公司注册证书或商标注册证书)转发给相关的地方政府当局(例如,在澳大利亚,例如,外交和贸易部)用于身份验证。最后,将经过身份验证的文件传递到当地的中国大使馆或领事馆进行审查和认证。
需要文件
法院上诉所需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签署的授权委托书(PoA);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CILR)的(原始)执行版本,该文件代表公司本身的发言,并确定个人为指定的“法定代表人”。该头衔是中国法律中的一个艺术术语,表示由一家公司指定的法定指定个人,该个人被授权对其进行法律约束,包括通过执行合同和向律师签发授权书;
公司的良好信誉证书的原始或认证副本(或等效文件)。
理想情况下,签署CILR的个人在公司中的职位应该比签署PoA的个人更高。法定代表人不得与签署CILR的人相同(即不得“自我指定”为法定代表人)。
尽管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的公司在创建/获取这些文件方面享有相对平稳的道路,但许多司法管辖区(尤其是美国)的公司最近在这方面遇到了很多困难,需要法院和在某些情况下,对中国驻海外领事馆进行身份验证,他们对文件的审查变得相当武断。这甚至导致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馆拒绝执行文件的当事方(例如签发同意书的一方)未签署的认证申请。实际上,这使同意方(在实际上不满意的情况下,通过首先执行该文件而对上诉方产生了帮助)使同意方受益,领事认证的申请人需要提供护照复印件以支持该护照。在很多情况下,同意方都认为向中国政府提供身份证明文件是“过头的桥梁”。
出现的另一个问题是,中国法院要求提供补充证据,证明执行CILR的人实际上有权签署该文件。这可能需要提交适用于公司的州或联邦法律特定页面的合法化/翻译副本,以确认授予执行公司中担任特定职位的个人(例如“ CEO”或公司秘书)的法定权力。在某些情况下,可能需要其他文件,例如充分执行的董事会决议,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表明签署CILR的个人有权代表公司执行法律文件。但是,这些附加文件也必须经过公证和合法化(并最终还要翻译)。
简而言之,形式文件的创建已成为真正的雷区。
4.结论摘要–上诉中的最佳做法
a)在申请和不使用上诉中:
一世。在提出商标申请之前,进行搜索并考虑主动申请以使未使用的潜在冲突商标无效或取消,以避免不得不上诉,并增加了中国策朋商标代理机构可能在这些行动的结果悬而未决之前驳回复审的可能性;
ii。如果申请人看来是海盗,则安排现场调查,以获取恶意证据,并提高上诉成功的机会;
iii。如果是外国来源的证据以及对恶意盗版者的现场调查,则应考虑对证据进行合法化和公证,以使其具有更大的分量,并使其在任何最终的法院上诉中更容易被接受;
iv。考虑寻求冲突商标所有人的共存协议或同意书,并拥有这些协议/字母;和合法化/公证;
b)在法院上诉中:
一世。有足够的时间来满足截止日期和形式要求,尤其是在法院上诉中。立即开始准备这些文件,而不要等到最后一分钟才能解决包括中国领事馆在内的反对意见。
ii。在进行每个阶段的认证之前,请将认证文件的扫描副本提供给中国的顾问,然后再进行下一阶段,以增加发现和纠正潜在缺陷的几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