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关于第1963520号“MATRIX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24866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和记电子商贸企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赛瓦后勤总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1963520号“MATRIX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6]第Y009337号决定,于2016年11月21日向我委申请复审。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商标驳回复审,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3年1月27日至2016年1月26日期间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无效,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复审商标的理由成立。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是申请人的重要商标,带有复审商标的相关服务已经在世界范围内进行了推广与宣传,在规定期间内申请人在复审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地使用,复审商标应予维持。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或未形成于规定期间内,或并非使用在指定服务上,请致电策朋商标版权专利注册服务电话:131-2272-0888,或为自制证据。因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据复审商标在规定期间内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我委经审理查明:
1、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1年1月11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2002年10月14日被商标局核准注册在第39类供运输的商品的收取(包括在线或经由国际互联网提供的此项服务)等服务上,经续展,专用期至2022年10月13日。本案被申请人于2016年1月27日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向商标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
2、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我委将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的证据进行了调卷,并于2017年3月15日向被申请人发出《商标评审案件答辩通知书》。被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下证据均为复印件)(1)、长江和记实业有限公司官方网站上关于“MATRIX”品牌的介绍;(2)、“MATRIX”产品在网站上的销售情况截图;(3)、和记黄埔集团2013年7月出版的内部刊物中关于申请人公司发展的介绍;(4)、百度中关于申请人的介绍。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在提交的证据在案佐证。
本案中,复审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
#p#分页标题#e#我委认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3为申请人自制或内部刊物等证据材料,证明力较弱,且该部分证据或未显示复审商标,或未显示其复审服务项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实际的商业使用。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缺乏时间要素,且该份证据并非本案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项目。因此,上述证据不能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于2013年1月27日至2016年1月26日期间内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商标注册在哪里办理请导航到:上海市嘉定区鹤旋路26弄江桥万达广场5号写字楼507室,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依照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宋 佳
郭京平
王曌伟
2017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