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复审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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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求对争议商标宣告无效
- 原异议人的该项主张缺乏事实依据
- 原异议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委提交了意见
- 合议组成员:杨乐 安蕾 戴艳 2017 年 9 月 13 日
- 在教育领域获得多项荣誉
-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可以与引证商标二、三、四相区分
- 被申请人在复审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
-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
- 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
- 商标注册证、商标使用证据仅能证明其商标所有权及作为商标使用的事实
- 2002 年 10 月 14 日被商标局核准注册在第 39 类供运输的商品的收取 ( 包括在线或经由国际互联网提供的此项服务 ) 等服务上
- 申请人向商标局申请注册了引证商标一、二、三
- 商标局决定认为
- 关于第19562037号“多乐融DUOLERONGCOM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p#分页标题#e#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 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 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二在先申请在第 25 类浴帽、睡眠用眼罩等商品上
- 瑞安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15 年 2 月 12 日对申请人作出瑞工商处字 [2015]51517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 请求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
- 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修改前《商标法》第二十八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