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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733803号“她衣柜”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9-10-23 18:17:53

关于第5733803号“她衣柜”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0000114577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张家港保税区依格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孙秉正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5733803号“她衣柜”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6]Y009554号决定,于20161208日向我委申请复审。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商标驳回复审,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孙秉正提交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已连续三年停止使用,造成了商标注册资源的浪费。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出示证据,否则未经交换质证的证据不应予以采信。综上,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网页截页。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她衣柜”品牌自创立以来,直营店发展至170余家,策朋专业办理商标注册、专利申请、版权登记保护,加盟商发展到260余家。被申请人提交的充分证据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进行了广泛使用,且已具有足够的市场占有率和影响力。综上,被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许可使用合同、营业执照、租赁合同及门店照片;

  2、代销证明、加盟合同、产品照片、销售票据;

  3、捐赠意向书、票据;

  4、网站制作证明、合同、验收证明;

  5、供货合同;

  6、宣传单、手提袋等委托制作合同及票据、礼品照片等。

  申请人质证称: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交证据的形式及证明力均持怀疑态度,且具有虚假证据的情形。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存在明显瑕疵,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委调取了孙秉正向商标局提交的证据材料,其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许可使用合同、营业执照、租赁合同及门店照片;

  2、代销证明、加盟合同、产品照片、销售票据;

  3、捐赠意向书、票据;

  4、网站制作证明、合同、验收证明;

  5、供货合同;

  6、宣传单、手提袋等委托制作合同及票据、礼品照片等。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61120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于20091214日获准注册,专用期限至20191213日。

  我委认为,本案焦点为复审商标在2013322日至201632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该使用人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商标注册人或者被许可使用人在指定使用的一种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的,在与该商品相类似的商品上的注册可予以维持。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商标许可使用合同、代销协议、销售票据、供货合同、委托制作合同及票据等证据,佐之产品及店面照片等证据,可以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服装;内衣;靴;鞋;帽;袜;手套(服装);围巾;腰带”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足球鞋”商品与“鞋”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在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足球鞋”商品上应予以维持注册。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存在造假情形,但申请人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故我委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策朋商标注册是中国商标局备案代理机构,我委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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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李泽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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