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关于第19810819号“自由果”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13801号
申请人:河北双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810819号“自由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6403019号“自由果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综上,策朋商标申请注册全国服务热线:400-658-2688,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合同及打款凭证。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植物饮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加奶咖啡饮料;茶饮料”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商标注册费用,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王 靖
张玉广
王 珊
,商标驳回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