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关于第19744080号“SACRAMENTO KINGS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28300号
申请人:美商NBA产物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平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744080号“SACRAMENTO KING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主要复审理由:申请商标是萨克拉门托国王队队标,具有显著性和知名度,策朋商标注册是中国商标局备案代理机构,其与商标局引证的第4814754号“KING Dnarmsa”商标、第10471168号“KINGS SINCE 1965”商标、第11414036号“MKING及图”商标(以下合称引证商标)差异明显,商标注册费用,不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关于申请人及申请商标的宣传及使用材料、版权登记证。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KINGS”与各引证商标在读音、文字构成、字形、含义等方面均相近,商标驳回复审,若共存于浴液、空气芳香剂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指定商品上通过广泛的宣传和使用足以使得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进行明显区分。
综上,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已分别与各引证商标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徐 苗
韩秀花
高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