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8663269号“a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9-10-23 18:42:07
关于第18663269号“ai”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24643号
申请人:深圳前海达闼云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天科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8663269号“a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商标申请,策朋商标注册服务,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8115722号“声必可AISPEAK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商标驳回复审,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合议组成员:王 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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