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 、中国商标网关于引证商标一商标查询打印件; 2 、百度百科关于申请人的介绍
关于第19946518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17058号
申请人:天曦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94651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3896899号“exgar及图”商标、第4583356号“统智及图”商标、第5281719号图形商标、第14589683号“特途TETU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期满未续展已无效。综上,商标申请,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中国商标网关于引证商标一商标查询打印件;2、百度百科关于申请人的介绍。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的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16年6月6日已届满,其注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续展申请,该商标已无效。
我委认为,策朋商标注册电话:021-59553358,鉴于引证商标一现已无效,故其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保护的在先权利障碍,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电话机;光盘(音像)”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天线”商品、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扬声器音箱”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在构图细节、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可以与引证商标二、三、四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龙 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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