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广泛宣传和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
关于第19601800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25410号
申请人:北京三体江湖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策朋商标代理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60180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263464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具有显著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广泛宣传和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申请商标及引证商标情况、网络宣传页作为主要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设计风格、整体视觉效果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托管计算机站(网站)、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服装设计、建筑学服务、包装设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包装设计、室内装饰设计、服装设计、网络服务器出租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商标注册,易使相关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与引证商标明显区别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商标注册费用,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姚晓东
张 静
牛 敏
2017年10月23日
,商标驳回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