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二在先申请在第 25 类浴帽、睡眠用眼罩等商品上
关于第15786682号“奥尼诗云ONLYSHIYUN”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26668号
申请人:2001年11月21日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德恒汇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市悦享生活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水田新村四区53号二楼
申请人于2016年12月15日对第15786682号“奥尼诗云ONLYSHIYU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申请。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447254号“ONL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以及在先申请的第11057626号“ONL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被申请人具有摹仿、抄袭申请人名下知名商标“ONLY”的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提交):
1.互联网上对申请人及其商标的简介;
2.申请人“ONLY”商标世界各国注册列表及中国注册证及注册信息;
3.申请人“ONLY”品牌经营销售证据,包括店铺列表、店面照片、联营专柜合同、销售数量统计表等;
4.申请人“ONLY”品牌广告宣传、媒体报道资料、国家图书馆以“ONLY”为关键词的检索资料等;
5.申请人维权资料及相关异议裁定、异议复审裁定。
我委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委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4年11月25日申请注册,商标驳回复审,指定使用在第25类内衣;衬衫;裤子;外套;童装;鞋;帽子;袜;手套(服装);围巾商品上,于2016年1月21日获准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6年1月20日止。
2.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在先申请注册在第25类衣物、鞋、袜、帽商品上,现处于商标专用权期限内。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二在先申请在第25类浴帽、睡眠用眼罩等商品上,现处于驳回复审审理中。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委认为,鉴于诚实信用原则为原则性规定,其立法精神已经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之中,我委依据《商标法》具体条款对本案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委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争议商标由中文“奥尼诗云”与英文字母“ONLYSHIYUN”上下组合而成,鉴于中国消费者对商标的认读习惯,商标异议,争议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为中文“奥尼诗云”。争议商标显著识别部分之“奥尼诗云”与纯英文商标的引证商标一、二“ONLY”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区别较为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服装等商品上,不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策朋商标注册电话:021-59553358,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p#分页标题#e#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杨莉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