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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商标注册的撤销事由的差异,商标注册的撤销分为使用不当的撤销、注册不当的撤销、争议撤销三种。
1、使用不当撤销,是指商标注册所有人违反合理使用商标注册的义务而其商标注册由商标局予以撤销的情形。
(1)商标注册使用不当的撤销的事由。商标注册使用不当的撤销,以商标注册所有人违反其合理使用商标注册的义务且情节严重的情形为限。商标注册所有人承担商标注册的合理使用义务,应当使用商标注册,并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使用商标注册。商标注册所有人怠于使用商标注册或者违反法律规定使用商标注册,构成使用不当。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商标注册使用不当的撤销的事由包括:
a、自行改变商标注册;
b、自行改变商标注册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
c、自行转让商标注册;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商标注册;
d、使用商标注册,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
(2)商标注册使用不当被商标局作出撤销决定后的复审。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商标局撤销商标注册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2、注册不当撤销,是指商标注册的所有人申请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构成的禁用规定,或者以欺骗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商标,而由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撤销的情形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世纪恒程知识产权将注册不当的撤销,又具体分为以下两类:
(1)商标注册不附期限的撤销,即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以欺骗手段、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不论注册后经过多长时间,均得以撤销。商标注册的不附期限撤销,其事由主要有:
a、商标注册使用禁用商标标志的。凡与《商标法》第十条所规定的与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相关的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均为禁用标志。
b、商标注册使用欠缺显著性的标志的。根据《商标法》第十一、十二条的规定,凡与商品本身的性质、特征、质量或者数量不可区分的标志,除经过使用已经取得显著特征而便于识别的以外,均为欠缺显著性的标志。
c、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注册的。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商标的,直接损害社会公共管理秩序,为社会公益所不许,应当予以撤销。
(2)商标注册附期限的撤销。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自注册商标之日起五年内,得因商标注册所有人或利害关系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而撤销。但有以上附期限撤销的事由存在时,若商标所有人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请求撤销恶意注册的商标,不受五年期限的限制。商标注册的附期限撤销,其事由主要有:
a、商标注册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的驰名商标的。商标注册使用的标志,为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的驰名商标的,应当予以撤销。
b、代理人滥用其地位取得注册商标的。"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的。
c、商标注册含有地理标志的。商标注册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应当予以撤销,但商标所有人善意取得注册的,不在此限。
d、商标注册侵犯他人的其他在先权利的。商标注册侵犯了他人的在先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侵犯他人享有的肖像权、外观设计专利权、著作权、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知名商品的包装装潢、知名的未商标注册所有人享有的利益等。
3、争议撤销,是指申请商标在先的注册商标人,可以对在后注册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同或近似商标提出争议,并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在后商标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