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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优先权证明文件

发布时间:2019-08-23 06:21:01

  申请人在国内提出注册申请商标后6个月内,到《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其他成员国申请注册同一商标要求优先权的,应向商标局申请出具优先权证明文件。申请人应当提交《出具优先权证明文件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直接办理有经办人的应当提交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手续齐备、按照规定填写申请文件并缴纳费用的,且申请符合规定的,商标局发给申请人《优先权证明文件》。

  申请人申请出具优先权证明文件时,若该注册申请商标尚未受理的,商标局将在该注册申请商标予以受理后,出具优先权证明文件。若该注册申请商标经审查不予受理的,商标局不出具优先权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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