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在认定的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时应 结合外观设计独有的特点以及一般消费者的认知进行判断
发布时间:2020-05-19 17:30:50
外观设计专利因其自身特点使其在现实生产经营中极易产生纠纷。此类纠纷大多数因为侵权人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制造或出卖与专利产品外观设计相同或相似的产品引发的。那么,外观设计专利权侵权的判断标准是什么?
因外观设计是产品的形状、图案、颜色的组合,注重的是外观的独创性、新颖性。因此在认定的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时应结合外观设计独有的特点以及一般消费者的认知进行判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对于某些专业性、领域性较强的设备来说,对于设备的细微差别专业人员很容易分辨出来,如果以专业人员的角度来判断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则对权利人来说是不公平的。因此,进行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时应以普通消费者的审美观察能力为标准。
在判断外观设计“相同或近似”时,请致电策朋商标版权专利注册服务电话:131-2272-0888,应遵循“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判定方法,不应仅从外观设计的局部出发或把一件外观设计的各个部分分割开来进行对比,而应从其外观设计的整体出发,从一件设计的整体或其主要构成上来比较判断二者是否相同、相近似。根据法律规定,认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时,应当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对于外观设计整体效果考虑“产品正常使用时容易被直接观察到的部位相对于其他部位,以及授权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相对于授权外观设计的其他设计特征”两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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