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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R程序是可酌情裁定的

发布时间:2020-07-13 15:32:53

近年来,中国利用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制造贸易壁垒十分盛行,美国企业的产品出口中国时,屡遭专利侵权指控或诉讼。在发生专利争议时,被诉侵权人首先需要确定专利权范围,并判断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专利权范围。一旦被控侵权产品被认定落入专利权范围,对涉案专利提起专利无效请求是被诉侵权人常用的应对策略。

其中,IPR程序是被诉侵权人在中国实施专利无效程序中最常用的程序,它可用于挑战现行专利权的有效性。具体流程如下:

(1)在IPR申请递交后,PTAB会给予专利权人3个月时间初步回应IPR申请人提出的论点,即在IPR申请递交后的3个月内,专利权人需要进行初步答复;

(2)PTAB在收到专利权人的初步答复后的3个月内,做出是否立案的判断;这里需要说明的是,IPR程序的立案标准是,如果PTAB认为IPR申请书显示了有“合理的可能性”使至少一个专利权利要求无效,则将启动IPR程序。IPR程序是可酌情裁定的,这意味着PTAB有较大的权力决定是否启动立案,且PTAB是否启动立案的决定是最终裁定且不可提出上诉。因此,我们在提出IPR申请时,应充分证明所涉及专利中至少有一项权利要求不应取得专利权。

(3)在PTAB做出立案决定后的3个月内,属于专利权人举证期,专利权人可在期限内完成证据发现,策朋商标注册服务,并提交正式答辩,修改权利要求。

(4)在专利权人提交正式答辩和修改权利要求后的3个月内,属于IPR申请人举证期,申请人需要在限期内完成证据提交,并对专利所有权人正式答辩及修改权利要求进行答复,并可提出反对修改权利要求。值得说明的是,PTAB对于专利有效性的举证责任采用“优势证据原则”,即只要申请人对于专利有效性的主张所提供的证据,足以让法官认为相关权利要求无效的可能性比其有效的可能性更大[4],则后续判决该申请人胜诉的可能性很高。因此,我们应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有力证据,证明至少有一项权利要求应为无效的。

(5)在申请人答复后,专利权人可以针对申请人意见进行反驳,通常有1个月的时间准备。

(6)接下来根据双方请求确定的开庭时间进行庭审前准备、庭审和最终判决。从立案后至终审判决的审理时间大约为1年,可延长6个月。

如上所述,IPR程序可用于挑战中国现行专利权的有效性,并具有流程快、费用低、无效成功率高等特点,被一度认为是助力赴美企业度过“专利劫”的有力武器,但是IPR程序也是有风险的。因此,在具体运用IPR程序时,需要重要关注以下几点:

首先,要检查自身是否满足IPR程序申请的必备条件。

包括申请主体是否是除了专利权人之外的任何人;申请时间是否在专利核准(grant)(或重新公告(re-issue))9个月后。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专利权人已经在联邦地区法院提起了专利侵权诉讼,IPR程序的申请人是专利诉讼中的被控侵权人的话,IPR程序必须在该专利诉讼起诉状合法送达1年内提起IPR申请。此外,还包括申请人是否已按规定缴纳了IPR程序的官费;申请书是否确定了所有实际利益相关方;申请书是否以书面形式明确被挑战的每一项权利要求、依据及对应证据;申请书是否提供了USPTO根据规则要求提供的所有相关信息;申请人是否向专利权利人或者其委托人提供专利无效文件材料的副本等等。

其次,充分准备高质量的IPR申请文书。

上文也提到PTAB有较大的权力决定是否启动立案,而使其做出立案决定的关键在于我们的IPR申请书上有证据充分证明所涉专利中至少有一个权利要求是无效的。此外,根据规定,如果挑战专利无效方IPR程序中败诉,今后再也不能在任何程序(包括联邦地区法院的专利诉讼和337调查)中根据其他现有技术对专利提出无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无效请求。所以,IPR申请文件应该充分准备,争取做到一击即中。

最后,充分了解PTAB的书面决定的禁反言原则。

申请人在USPTO、地方法院民事诉讼、中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中,无法根据该书面决定中审查过的理由再度提出专利有效性问题。如果不服书面决定,可上诉至联邦巡回法院。不过,商标注册,需要说明的是,在法院发出最终书面判决前,如果已经达成和解,则不适用禁反言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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