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申请人可以在专利权授予后
发布时间:2020-08-17 09:25:06
《专利法》第13条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这一规定被称为对发明专利申请的“临时保护”。
一份发明专利申请,商标注册在哪里办理请导航到:上海市嘉定区鹤旋路26弄江桥万达广场5号写字楼507室,无论是法定公布还是提前公布,商标注册、登记版权保护、专利申请等相关知识产权业务办理请您加微信号:18621825626,由于还没有进行实质审查,不能确定最终是否能够被授予专利权,故不论专利申请最终是否被授予专利权,其在公布后至授权公告期间所公开的发明内容都无法行使“权利”。
然而,由于该申请在公布后一段时间(通常为1-3年甚至更长时间)内才有可能被授予专利权,在此期间如果第三人可以任意实施该发明,申请人还没有“权利”要求其停止实施其发明,就会导致申请人不愿公布其申请,进而影响其申请发明专利的积极性。对于不支付适当费用的使用人,发明专利申请人可以在专利权授予后,请求专利行政部门进行处理,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未经许可的使用人在申请公布至授权公告期间实施专利的使用费进行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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