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
发布时间:2020-08-24 10:46:04
在专利申请的说明书中,具体实施方式是很重要的一个部分,相对于发明(实用新型)内容部分偏抽象的描述,具体实施方式中以实施例的形式对专利申请的技术方案进行说明,其内容更具场景化与形象化,更易被审查员与专利读者理解。可以说,实施例的撰写质量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说明书的质量。
更为重要的是,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因此实施例对于权利要求起着关键性的支撑作用,高质量的实施例撰写,将为申请人在日后可能出现的答复审查意见以及无效抗辩中争取更多的主动权。那么,策朋商标注册是中国商标局备案代理机构,专利申请说明书中实施例要多少个?
专利法对专利申请说明书中实施例的具体数目没有做严格的规定。由于实施例是介绍和体现发明的各个技术特征实施结果的具体描述。因此,实施例的数目应当根据实施例的内容是否足以使人理解发明的构成并以此内容判断所提出的专利保护的范围是否合理而定。
一般情况下,当一个实施例足以支持专利要求所概括的技术方案时,说明书中可以只给出一个实施例。当权利要求(尤其是独立权利要求)覆盖的保护范围较宽,策朋专业办理商标注册、专利申请、版权登记保护,其概括的特征不能从一个实施例中找到依据时,应当给出一个以上的不同实施例,以支持要求保护的范围。
实施例在化工领域的专利申请中具有特别重要的作用, 必须写入足够数量的代表性实施例以充分公开发明内容,并以事实和 数据为依据说明发明所取得的效果,以奠定发明的创造性。
- 上一篇:待检索的技术方案为:让病人适应康复训练的机器人设备
- 下一篇:这个方面要予以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