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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即咨询 根据专利法第六十一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授予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公告后,商标注册,商标申请,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 专利权评价报告。每项请求只限一件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办理专利权评价报告手续的应当缴纳专 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费。 ,中国商标专利版权申请服务热线400-658-2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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