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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

发布时间:2019-10-02 19:1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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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了下列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3)未经表演得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4)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5)未经许可,商标申请,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6)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7)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代理机构策朋公司为您服务,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中国商标专利版权申请服务热线400-658-2688,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8)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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