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个人申请专利缴费有困难请求费用减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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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专利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外观设计专利是专利权的客体,是专利法保护的对象,是指依法应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它与发明或实用新型完全不同,即外观设计不是技术方案。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书模板及说明。
提交申请后,一个星期左右可以拿到《专利受理通知书》;六个月左右专利局发出《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通知书》及《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缴纳专利登记费及年费后,两个月左右发证。
专利案例说明
1.外观设计产品的名称为插孔式脚踏板。
2.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是用于厂房地面铺设。
3.外观设计的设计要点插孔式脚踏板对应两侧有孔和凸台。
4.主视图能表明设计要点。
这个是最新的写法,09年10月1日的,简要说明的具体要求:
简要说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外观设计产品的名称。简要说明中的产品名称应当与请求书中的产品名称一致。
2、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简要说明中应当写明有助于确定产品类别的用途。对于具有多种用途的产品,简要说明应当写明所述产品的多种用途。
3、外观设计的设计要点。设计要点是指与现有设计相区别的产品的形状、图案及其结合,或者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或者部位。对设计要点的描述应当简明扼要。
4、指定一幅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图片或者照片。指定的图片或者照片用于出版专利公报。
必要时,应当在简要说明中写明:
1、请求保护色彩或者省略视图的情况。
如果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请求保护色彩,应当在简要说明中声明。
如果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省略了视图,申请人通常应当写明省略视图的具体原因,例如因对称或者相同而省略;如果难以写明的,也可仅写明省略某视图,例如大型设备缺少仰视图,可以写为“省略仰视图”。
2、对同一产品的多项相似外观设计提出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应当在简要说明中指定其中一项作为基本设计。
3、对于花布、壁纸等平面产品,必要时应当描述平面产品中的单元图案两方连续或者四方连续等无限定边界的情况。
4、对于细长物品,必要时应当写明细长物品的长度采用省略画法。
5、如果产品的外观设计由具有透明材料或者特殊视觉效果的新材料制成,必要时应当在简要说明中写明。
6、如果外观设计产品属于成套产品,请致电策朋商标代理机构电话131-2272-0888,必要时应当写明各套件所对应的产品名称。
简要说明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商标申请,也不能用来说明产品的性能和内部结构。
1.格式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书
────────────────────────┬───────────
使用该外观设 │⑴
⑶ │
计的产品名称 │
──┬─────────────────────┤ (外观设计)
⑷ │姓名 ├───────────
设├─────────────────────┤
计│地址 │⑵
人│ │
──┼─────────────────────┴───────────
⑸ │姓名或名称 电 话
├─────────────────────────────────
│ 邮 政
申│地 址 □□□□□□
请│ 编 码
人├─────────────────────────────────
│国籍或总部所 经常居所或营业所
│在地国家名称 所在地国家名称
├─────────────────────────────────
│代表姓名
──┼─────────────────────────────────
⑹ │名 称 地址
专├─────────────────────────────────
利│专利局给出的 代理机构所在地区
代│ □□□□□ □□□□□□
理│代理机构代码 邮 政 编 码
机├─────────────────────────────────
构│代理人姓名 登 记 号
──┴─────────────────────────────────
⑺
□已在中国政府主办或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 □请求费用减缓
□已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
─────────────────┬──────────────────
⑻申请文件清单 │⑼附加文件清单
1.请求书 份 每份 页 │ □代理人委托书
│ □要求优先权声明
2.图片或照片 份 每份 页 │ □优先权证明材料
│ □不丧失新颖性的证明文件
3.说明书 份 每份 页 │ □
────────────┬────┴────────┬─────────
⑽上述以外的设计人 │⑾上述以外的申请人 │⑿申请人或代理机构
│ │ 签章
│ │
│ │ 年 月 日
────────────┴─────────────┴─────────
外观专利说明
(1)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时,应当提交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书以及该外观设计的
图片照片(必要时有图或照片的简要说明)等文件。
(2)申请文件一式两份(正副本各一份),允许使用复印件,但申请人或代
理机构签章不得复印。
(3)填写本表必须使用中文。外国人名、地名如无统一中文译文时应当注明
原文。
(4)表中的“□”供填表人在填写选择性项目时使用,若有方格后所述情况,
应在方格内标上“√”号。
(5)本表第⑴⑵两栏由专利局填写。
(6)申请人是单位的,应使用单位全称。申请人是单位又未委托代理人的,
应在该单位指定一名代表作为联系人,填在第⑸栏“代表姓名”后面;两个以上单
位共同申请的,应协商推选出一个单位作为所有申请人的代表,并在该单位指定一
名代表联系人,分别填在第⑸栏“姓名或名称”及“代表姓名”后面。申请人委托
代理人的,第⑸栏“代表姓名”不必填写。
(7)有多个设计人、申请人时,在本表第⑴、⑸栏中只填写一个,其余的分
别填写在第⑽、⑾栏中。本表第⑿栏应由第⑸栏或第⑹栏中的申请人或代理机构签
字或盖章。
(8)本表第⑹栏中代理人登记号指代理人在中国专利局的登记号。未向专利
局登记的人不具有代理人资格。代理机构指定代理人时,不得超过两人。
(9)通讯地址应详细、准确、符合惯例,以能迅速投递为准。
(10)本表各栏填写不下时,可另附与本表同样大小和质量相当的白纸续写。
续写时,商标申请,应注明所续栏编号。
(11)个人申请专利缴费有困难请求费用减缓的,应在本表第⑺栏中作出标
记。申请人在请求书中未作出请求费用减缓的标记,申请日后提出费用减缓,申请
费不予减缓,申请人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专利局原则上不批准费用减缓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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