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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IPA和人民法院一直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依据

发布时间:2020-02-25 13:56:04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中国商标法修正案加强对不诚实行为的限制
 
在过去的一年中,通过不诚实商标申请和非传统商标的对话与中国商标政策制定者接触。该协会还定期就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CNIPA)法规的修订草案,包括涉及惩罚性赔偿裁决的侵权法,以及加强商标申请的使用要求,向公众发表意见。
 
在此,概述了中国商标法的最新变化:
 
2019年4月23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宣布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进行修订。该修订适用于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六条,将于2019年11月1日生效。
 
发布这些修订的时机在很大程度上是出乎意料的,并且没有遵循通常在对中国主要法律法规进行修订之前的利益相关方咨询程序。宣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正案以及对其他主要法律的修正案,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它主要处理不诚实的商标注册,商标侵权者的惩罚性和法定损害赔偿以及人民法院对侵权商品的处置。
 
恶意注册商标
 
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4条第一款规定,“需要获得在中国境内用于生产或经营活动的商品或服务使用商标的专有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应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局的商标注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起草人在其最新修正案中在本段末增加了一个句子,内容如下:“应当拒绝不正当使用的恶意注册商标的申请。”
 
修正案的起草者还引用了第4条作为反对第三方商标的依据(第33条)和使注册商标无效的依据(第44条)。
 
第4条应作为拒绝恶意注册商标的基础的想法并不新鲜。至少在过去两年中,CNIPA和人民法院一直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4条作为拒绝商标申请和明显地积商标的恶意注册商标的依据。
 
援引第4条作为对恶意提出的商标提出异议的依据的做法主要限于无效案件,在异议背景下作为异议提出质疑的依据并未得到广泛接受。对第4条,第33条和第44条的修订旨在编纂和扩展当前的做法-为拒绝商标ho积者恶意提交的商标并在异议和无效情况下对它们提出质疑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一个挥之不去的问题是,如果申请人可以证明商标是故意使用的,那么第4条的修改语言在理论上可以合理地批准恶意注册的第三方商标。此外,恶意注册的商标的申请人或注册人也可以通过证明其在商业中的使用来潜在地抗辩或无效。换句话说,修订后的第4条的用语可能会鼓励不诚实的申请者和商标ho积者许可和使用它们所归档的商标,或者提供伪造的使用证据以抵御注册处的挑战。
 
在后续的实施规则或CNIPA准则中,很可能会解决对第4条的这种潜在滥用。
 
该指南第7.1条规定,商标申请人必须有善意的使用意图,并​​且该意图应得到“可证明的证据”的支持。可能构成“可证明的证据”的大部分仍留给了想象力,因此在接下来的几个月中进一步澄清之前,围绕该问题的不确定性可能会继续存在。
 
协助恶意申请的商标代理机构的制裁
 
2013年《商标法》第19条特别规定,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应该知道其客户的商标注册申请侵犯了第三方的在先权利(违反了商标法第15条和/或第32条)。2019年修正案扩大了第19条的范围,以包括对修订后的第4条的违反,因此要求代理人在知道或应该知道该标的商标是出于恶意且无意使用的情况下拒绝客户的代理。 。
 
除了修订第19条的语言外,新修正案还修改了2013年商标法第68条的语言。第六十八条规定了对商标代理人和商标个人代理人实施某些行为可以处以的一系列行政制裁和罚款,新修正案在行政制裁行为清单中增加了对第四条的违反。该修正案还在第六十八条的末尾增加了一段,内容如下:“恶意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应根据情况处以警告或罚款等行政处罚;商标侵权诉讼的,由人民法院依法追究。”
 
商标法第68条中包含了该语言这一事实​​表明,所提及的行政和法院处罚将仅适用于商标代理人,而不适用于恶意提交商标的申请人或注册人。但是,有证据表明,起草者的意图还在于引入对恶意注册商标的申请人或注册人进行行政制裁的可能性。CNIPA副主任张刚在2019年4月28日的声明中最近支持了这种观点。但是,在以实施法规或CNIPA指南的形式进行进一步澄清之前,该问题将继续存在一些不确定性。适当的时候。
 
法定和惩罚性赔偿以及侵权货物的处置
 
2013年《商标法》第六十三条为人民法院关于商标侵权案件的损害赔偿评估提供了指导。最近的《商标法》修订版引入了以下修订:
在涉及恶意或其他“严重情况”的情况下,惩罚性赔偿额从三倍赔偿增加到五倍赔偿;
在难以进行实际赔偿计算的情况下,法定赔偿金额最多增加500万元人民币(约合743,000美元);和
第六十三条的新增内容如下:
 
人民法院审理商标争议案件时,应权利人的要求,除特殊情况外,法院应当责令侵权人销毁具有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无偿销毁用于制造具有假冒注册商标产品的材料和工具,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侵权者禁止这些材料和工具进入商业渠道,而无需赔偿。
 
假冒注册商标撤消后,带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得进入商业渠道。
虽然这些修订确实是受欢迎的修订,但人民法院很少发布惩罚性赔偿,因此,不确定增加的惩罚性赔偿是否会对侵权者产生真正的影响或改变现状。
 
此外,品牌所有者和利益相关者将需要进一步澄清,以充分理解“特殊情况”,否则侵权商品以及侵权的材料和工具可能会进入商业渠道。在新的实施法规中可能确实会进行这种澄清。
 
接下来是什么?
 
如上所述,最近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修订引入了一些积极的变化,但是在品牌所有者和从业者能够充分理解这些发展的实际影响之前,还需要进行进一步的澄清。在接下来的几个月中,可能会以实施法规和/或CNIPA指南的形式发布有关新商标法修正案的更多说明。
 
在未来的几年中,希望在进一步制定中国商标法修正案,随后的法规和新法律解释中扮演领导角色。协会将继续倡导更强有力的规定和对不诚实商标注册的强制执行,并建立更高质量审查的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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